申報遺產 配偶別讓權利睡著v\:* {}o\:* {}w\:* {}.shape {}st1\:*{} table.MsoNormalTable {font-size:10.0pt;font-family:"Times New Roman";}申報遺產 配偶別讓權利睡著 擁有大筆財產的 王 先生突然過世, 王 先生婚外情育有的子女跑來與 王 太太爭遺產。 王 太太利用民法第1030條之1的規定,行使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不但替她保 全王 先生遺下財產票貼的一部分,也少繳近一半的遺產稅。 王 先生過世的那天,留下9,000萬元的財產,包括一筆因贈與獲得的1,000萬元,另有債務1,000萬元。而 王 太太名下有2,000萬元的財產,500萬元的債務。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,夫妻因死亡或離婚時,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,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,及被繼承人生前因繼承、贈與等無償取得的財產,與慰撫金後,如有剩餘,則夫妻雙宿霧方剩餘財產的差額,應平均分配。 王 太太據民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,請求保有 王 先生的財產2,750萬元。 計算王先生的遺產稅時,以遺產總額9,000萬元扣除免稅額779萬元,再扣除配偶445萬元、兩個小孩90萬元、喪葬費111萬元、債務1,000萬元,及 王 太太主張的2,750萬元, 王 先生的遺產淨額為3,825萬元,適用33%稅率,須繳的遺產稅為1,005.42萬元。 如果 王 太巴里島太沒有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,則遺產淨額便無法扣除2,750萬元,適用的稅率便是41%,須繳的遺產稅就高達2,082.68萬元。不但少繳遺產稅, 王 太太也順 利的將 先生名下部分遺產,轉到自己名下。國稅局在核准 王 太太請求,將價值2,750萬元從遺產總額中扣除後,也追蹤列管,確定繼承人將2,750萬元移轉登記到 王 太太名下。如繼承人不履行、或履行價值不相當時,稽徵機關馬爾地夫會就不足的移轉部份剔除,追繳稅款。 由於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遺產稅案,往往是生存配偶剩餘財產較少時,為減輕遺產稅負擔才提出,在配偶死亡後五年內,生存配偶都有權利主張更正。【2006/10/16 經濟日報】-- 轉貼自遠雄人壽網站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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